个 人 理 财 服 务 > 低 息 / 分 期 计 划 > 最 新 推 广 优 惠


恒 生 信 用 卡 让 你 即 时 将 信 用 额 套 现 灵 活 运 用 , 新 提 取 之 现 金 可 享 连 续 60日 0% 利 息 优 惠 , 绝 对 免 息 ! 只 需 一 次 过 缴 付 特 低 手 续 费 , 即 可 获 取 一 笔 现 金 实 现 各 项 旅 游 、 购 物 及 投 资 大 计 。

提 取 之 现 金 可 享 连 续 60 日 0% 利 息
每 月 还 款 可 低 至 月 结 单 上 之 最 低 还 款 额
只 需 缴 付 一 次 过 3% 特 低 手 续 费
套 现 金 额 可 获 Cash Dollars , 于 特 约 商 户 作 现 金 使 用 或 换 领 礼 品 / 现 金 券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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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 款 及 细 则 :
1.
低 息 优 惠 不 适 用 于 学 生 、 附 属 卡 、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、 公 司 卡 、 商 务 卡 、 e-Shopping 万 事 达 卡 、 消 费 卡 、 美 元 金 VISA 卡 及 专 享 卡 。
2.
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(「 恒 生 」)将 按 已 提 取 之 金 额 收 取 3% 作 为 手 续 费 , 该 费 用 将 于 批 核 后 从 申 请 表 上 所 示 之 恒 生 信 用 卡 户 口(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)内 扣 除 。 优 惠 息 率 只 适 用 于 申 请 表 上 所 申 请 之 提 取 金 额,利 息 由「 恒 生 」于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提 取 现 金 当 日 起 计 算,年 息 0% 之 实 际 年 利 率 为 1.76% ( 连 3% 手 续 费 在 内 ) 。于 60 日 后,恒 生 将 按 尚 未 清 还 之 结 余 金 额 收 取 以 当 时 适 用 于「信 用 卡 户 口」之 利 率 计 算 之 利 息。于 0% 利 息 优 惠 获 批 核 后,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内 之 其 他 结 欠 如 尚 欠 之 金 额、零 售 签 账、自 动 转 账、分 期 付 款 及 现 金 透 支 等 将 以 当 时 适 用 于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之 利 率 计 算 利 息。上 述 实 际 年 利 率 乃 依 据 银 行 营 运 守 则 之 指 引 计 算 。
3.
0% 利 息 优 惠 不 适 用 于 已 享 有 其 他 低 息 优 惠 、 结 余 转 账 或 利 息 回 赠 优 惠 之 信 用 卡 户 口 。 若 阁 下 同 时 享 用 两 项 或 以 上 低 息 或 利 息 回 赠 优 惠 , 「 恒 生 」 有 权 不 接 纳 或 取 消 本 优 惠 或 利 息 回 赠 而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。
4.
一 般 申 请 需 时 四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。 若 「 恒 生 」 需 酌 情 为 阁 下 提 升 信 用 限 额 , 有 关 申 请 则 需 时 八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。 阁 下 将 获 另 函 通 知 批 核 情 况 。 低 息 优 惠 获 批 核 后 , 「 恒 生 」 将 会 一 次 过 将 获 批 核 之 金 额 存 入 阁 下 于 申 请 表 内 所 载 并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之 指 定 港 元 往 来 或 储 蓄 户 口 , 而 收 款 银 行 可 能 会 于 上 述 指 定 银 行 户 口 扣 除 手 续 费 ( 「 恒 生 」 户 口 除 外 ) 。
5.
阁 下 之 恒 生 信 用 卡 还 款 将 先 用 作 清 偿 信 用 卡 月 结 单 总 结 欠 上 之 最 低 还 款 额 , 然 后 余 款 将 先 用 作 缴 付 低 息 结 欠 , 然 后 再 缴 付 按 当 时 适 用 于 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 之 利 率 计 算 之 其 他 结 欠 , 如 零 售 签 账 、 自 动 转 账 、 分 期 付 款 及 现 金 透 支 等 。
6.
批 核 需 视 乎 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 状 况 及 可 用 之 信 用 限 额 而 定 , 申 请 金 额 最 少 为 HKD3,000 。
7.
最 终 批 核 之 提 取 金 额 由 「 恒 生 」 全 权 决 定 并 有 可 能 低 于 所 申 请 之 金 额 。
8.
「 恒 生 」保 留 拒 绝 接 纳 此 申 请 之 权 利 而 毋 须 提 供 理 由 。
9.
倘 若 阁 下 未 能 于 有 关 信 用 卡 结 单 所 指 定 之 到 期 缴 款 日 支 付 所 应 付 之 最 低 金 额 , 「 恒 生 」 有 权 更 改 或 提 高 上 述 之 息 率 至 「 恒 生 」 不 时 指 定 之 息 率 或 暂 停 或 停 止 上 述 优 惠 而 毋 须 另 行 通 知 。
10.
参 加 本 计 划 之 「 信 用 卡 户 口 」 现 时 必 须 无 任 何 拖 欠 还 款 纪 录 。
11.
「 恒 生 」 有 权 不 给 予 Cash Dollars 而 毋 须 给 予 任 何 理 由 。 如 有 任 何 争 议 , 「 恒 生 」 之 决 定 将 为 最 终 及 不 可 推 翻 的 。
12.
「 恒 生 」 保 留 不 时 更 改 上 述 优 惠 息 率 、 手 续 费 及 条 款 及 细 则 之 权 利 。 阁 下 需 缴 付 之 优 惠 息 率 及 手 续 费 将 以 「 恒 生 」 收 到 阁 下 之 申 请 当 日 , 「 恒 生 」 所 公 布 为 准 。
13.
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亦 构 成 「 恒 生 」 信 用 卡 会 员 合 约 ( 「 会 员 合 约 」 ) 之 部 份 , 并 需 按 其 内 容 诠 译 。 倘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与 「 会 员 合 约 」 有 任 何 歧 异 , 将 以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为 准 。
14.
本 条 款 及 细 则 需 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所 管 辖 。
15.
中 文 译 本 仅 供 参 考 , 文 义 如 有 歧 异 概 以 英 文 本 为 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