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 公 室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条 款 及 规 定

本 保 单 需 连 同 其 他 与 本 保 单 有 关 之 文 件 ( 保 单 文 件 ) 一 并 阅 读 。 如 本 保 单 及 保 单 文 件 之 中 文 译 本 ( 如 适 用 ) 与 英 文 保 单 有 任 何 歧 异 ,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。

请 注 意 : 为 保 障 阁 下 权 益 , 请 详 阅 本 保 单 文 件 。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修 改 , 请 立 即 将 保 单 退 回 作 修 改 。
鉴 于 投 保 书 及 声 明 乃 本 合 约 之 基 础 , 并 被 视 为 此 合 约 之 组 成 部 份 , 附 表 中 所 列 明 之 受 保 人 已 按 该 投 保 书 及 声 明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下 文 所 载 的 保 险 。

本 保 单 兹 见 证 , 鉴 于 受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费 , 本 公 司 兹 同 意 在 本 文 所 载 或 其 上 批 注 的 条 款 、 限 制 、 不 受 保 事 项 及 条 件 ( 所 有 该 等 事 项 均 视 为 收 纳 于 本 保 单 内 ) 规 限 下 , 在 受 保 期 内 或 本 公 司 接 纳 本 保 单 的 续 保 保 费 后 的 受 保 期 间 内 , 倘 受 保 人 发 生 下 文 所 述 任 何 一 项 或 全 部 意 外 , 本 公 司 将 向 受 保 人 作 出 赔 偿 。

惟 受 保 人 需 在 任 何 时 间 妥 为 遵守 及 履 行 本 保 单 内 包 含 之 所 有 条 款 乃 本 公 司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。


定 义

于 本 保 单 内 下 列 词 汇 当 具 有 下 列 涵 义 :
1. 业 务
由 本 保 单 所 保 障 之 业 务 限 于 在 附 表 上 注 明 之 楼 宇 内 所 进 行 的 业 务 。
2. 收 入
根 据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中 的 定 义 , 泛 指 由 雇 主 支 付 予 雇 员 之 薪 酬 、 薪 金 、 花 红 、 津 贴 及 其 他 福 利 。
3. 雇 员
雇 员 的 涵 义 应 与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中 的 定 义 相 同 。
4. 金 钱
所 有 属 于 受 保 人 或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保 管 之 现 金 、 钞 票 纸 币 、 支 票 、 邮 政 汇 票 、 现 金 汇 票 、 划 线 银 行 本 票 、 流 通 邮 票 、 邮 资 盖 印 机 内 未 过 期 的 单 位 及 信 用 卡 销 售 存 根 。
5. 办 公 室 财 物
楼 宇 内 的 财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
a) 办 公 室 家 、 家 具 、 固 定 装 置 及 用 具
b) 办 公 室 设 备 、 器 具 或 机 器 及 室 内 电 话 装 置
c)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的 室 内 装 修 、 租 客 对 房 屋 的 改 善 及 业 主 的 家 具 及 固 定 装 置
d) 书 本 、 契 约 、 手 稿 、 地 图 、 建 筑 设 计 图 、 文 件 、 图 形 、 模 型 、 印 模 、 计 划 及 设 计 图 则
e) 固 定 的 玻 璃 、 镜 子 及 贵 重 物 品
f) 受 保 人 、 受 保 人 的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及 雇 员 等 的 私 人 财 物 ( 包 括 贵 重 财 物 ) , 只 要 该 等 物 品 并 未 以 其 他 方 式 受 保 。 此 项 下 之 保 障 仅 限 于 在 该 楼 宇 内 发 生 的 事 件 。
除 非 在 附 表 中 另 有 列 明 外 , 否 则 本 保 单 并 不 包 括 金 钱 、 证 券 或 其 他 可 转 让 文 件 、 旅 行 票 据 或 另 行 投 保 的 财 物 。
6. 楼 宇
受 保 人 位 于 附 表 内 所 列 地 点 的 办 公 室 楼 宇 , 该 楼 宇 由 水 泥 及 混 凝 土 建 成 及 盖 顶 。
7. 存 货
商 品 存 货 及 一 般 商 品 的 样 本 。 惟 所 有 高 价 值 货 品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流 动 电 话 、 电 子 产 品 、 视 听 及 摄 影 设 备 、 贵 重 金 属 及 宝 石 、 珠 宝 及 手 表 、 皮 草 、 食 用 燕 窝 、 人 参 及 类 似 物 品 除 外 。
8. 条 款
所 有 条 款 、 限 制 、 不 受 保 范 围 及 条 件 均 包 含 或 批 注 于 保 单 及 附 表 上 。

第 一 节   办 公 室 财 物

保 障 范 围
本 公 司 将 按 照 下 述 赔 偿 限 额 , 以 付 款 、 维 修 、 重 置 或 更 换 财 物 方 式 , 就 楼 宇 内 的 办 公 室 财 物 及 存 货 因 意 外 损 失 或 毁 坏 向 受 保 人 予 以 赔 偿 。


赔 偿 限 额
本 公 司 对 本 节 下 列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超 逾 以 下 限 额 :
a) 每 件 办 公 室 设 备 、 器 具 或 机 器 HKD100,000
b) 每 件 存 货 HKD2,000
c) 电 脑 系 统 纪 录 :
i) 每 件 HKD10,000
ii) 每 次 事 件 HKD100,000
d) 任 何 一 份 契 约 、 文 件 、 书 本 、 地 图 、 计 划 、 模 型 、 纪 录 、 卡 片 、 影 音 带 、 档 案 或 幻 灯 片 等 :
i) 每 件 HKD3,000
ii) 每 次 事 件 HKD25,000
(c)项 及 (d)项 的 保 障 范 围 仅 限 于 物 料 价 值 连 同 重 新 编 写 或 编 制 损 失 或 损 毁 项 目 的 以 所 使 用 时 间 计 算 的 文 职 雇 员 工 资 ( 不 包 括 重 新 编 制 记 录 资 料 的 有 关 费 用 ) , 且 不 包 括 内 里 所 包 含 的 资 料 之 价 值 。
e) 属 于 受 保 人 或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的 商 业 用 途 贵 重 物 品 ( ( f)项 内 的 存 货 或 私 人 财 物 除 外 )
i) 每 件 HKD5,000
ii) 每 次 事 件 HKD20,000
f) 属 于 受 保 人 、 其 合 伙 人 、董 事 及 雇 员 的 私 人 财 物 ( 包 括 贵 重 物 品 ) :
i) 每 人 HKD5,000
ii) 每 次 事 件 HKD10,000
g) 上 述 以 外 其 他 物 品 的 每 件 限 额 HKD10,000
h) 在 每 段 保 险 期 内 的 所 有 损 失 或 毁 坏 保 额 如 附 表 所 载

1. 贵 重 物 品
珠 宝 、 黄 金 、 白 银 、 珍 贵 玉 石 或 金 属 、 手 表 、 皮 草 、 古 董 、 名 画 、 艺 术 品 、 运 动 器 材 、 邮 票 或 硬 币 。
2. 私 人 财 物
用 于 穿 着 或 佩 戴 的 衣 服 及 私 人 使 用 的 物 品 , 但 不 包 括 金 钱 。

延 伸 保 障 及 条 款
在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赔 偿 责 任 不 超 逾 适 用 于 第 一 节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的 情 况 下 , 本 保 单 为 受 保 人 的 承 保 范 围 延 伸 保 障 如 下 :
1. 临 时 搬 迁
如 办 公 室 财 物 ( 契 约 、 不 可 转 让 文 件 、 私 人 财 物 、 手 提 电 话 或 电 脑 、 固 定 的 玻 璃 或 镜 子 除 外 ) 因 清 洁 、 翻 新 或 维 修 等 原 因 而 须 要 临 时 搬 离 该 楼 宇 ( 但 仍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) 造 成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, 本 公 司 会 作 出 赔 偿 但 每 一 次 事 件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不 会 超 过 HKD 100,000 , 但 各 项 财 物 的 赔 偿 限 额 将 根 据 办 公 室 财 物 的 相 关 项 目 限 额 作 出 赔 偿 。
2. 楼 宇 的 损 毁
涉 及 以 强 行 及 暴 力 形 式 进 出 楼 宇 的 爆 窃 或 意 图 爆 窃 行 为 而 引 致 受 保 人 负 责 的 楼 宇 受 到 损 毁 , 包 括 更 换 门 锁 及 门 匙 , 就 每 次 事 件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办 公 室 财 物 投 保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。
3. 固 定 镜 子 或 玻 璃 的 损 毁
不 论 安 装 在 窗 、 门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固 定 镜 子 或 玻 璃 , 若 因 意 外 损 毁 , 每 次 事 件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HKD 5,000 , 包 括 因 是 次 损 毁 而 产 生 的 临 时 遮 档 板 的 合 理 费 用 。
本 延 伸 条 款 兹 不 包 括 因 刮 擦 造 成 的 破 损 及 玻 璃 或 镜 子 的 贴 字 或 装 饰 费 用 。
4. 残 余 物 的 清 除
就 本 节 所 保 障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发 生 后 , 有 必 要 清 除 的 办 公 室 财 物 及 存 货 的 残 余 物 所 引 致 的 合 理 费 用 , 每 次 事 件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HKD 100,000 。
5. 灭 火 开 支
本 节 下 的 保 障 额 包 括 受 保 人 为 防 止 楼 宇 或 毗 连 楼 宇 的 火 灾 及 对 受 保 办 公 室 的 财 物 及 存 货 造 成 威 胁 而 引 致 的 必 要 及 合 理 的 费 用 及 开 支 。 该 等 开 支 应 包 括 消 防 队 费 用 、 或 更 换 灭 火 设 备 的 费 用 及 其 他 与 灭 火 或 防 火 相 关 的 费 用 及 收 费 , 每 次 事 件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HKD 50,000 。
6. 改 建 、 装 修 或 维 修 条 款
本 保 单 所 保 障 的 办 公 室 财 物 及 存 货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, 不 会 因 楼 宇 由 外 判 承 包 商 所 进 行 的 改 建 、 维 修 、 装 修 或 保 养 工 程 而 受 影 响 , 但 该 等 有 关 工 程 的 每 张 合 约 总 值 不 可 超 过 HKD 500,000 。 若 任 何 合 约 超 过 HKD 500,000 , 须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事 先 通 知 , 本 公 司 保 留 就 该 等 合 约 纳 入 本 保 单 的 保 障 范 围 而 收 取 额 外 保 费 之 权 利 。
就 本 条 款 而 言 , 本 保 险 不 适 用 于 承 包 工 程 或 其 所 引 致 的 新 增 财 产 , 除 非 该 等 工 程 已 完 成 , 并 声 明 将 被 纳 入 在 本 保 单 内 , 而 保 障 额 亦 经 作 相 应 修 订 。
本 公 司 概 不 就 可 根 据 任 何 其 他 由 受 保 人 或 其 承 包 商 投 保 的 财 物 损 坏 保 单 或 工 程 全 险 保 单 所 能 追 讨 的 索 偿 而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
7. 资 产 添 置 条 款 ( 不 适 用 于 存 货 )
本 节 延 伸 至 包 括 在 受 保 期 开 始 后 受 保 财 物 的 添 置 及 扩 展 , 但 不 包 括 升 值 , 且 金 额 不 超 过 第 一 节 所 列 保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。 受 保 人 须 就 每 年 新 添 置 及 扩 展 的 总 值 作 出 声 明 , 并 支 付 因 增 加 有 关 保 障 所 需 的 适 当 额 外 保 费 。
8. 建 筑 师 、 测 量 师 及 顾 问 工 程 师 费 用
本 节 延 伸 保 障 因 毁 坏 或 损 毁 所 引 致 有 关 修 复 指 定 财 物 所 必 须 建 筑 师 、 测 量 师 及 顾 问 工 程 师 费 用 , 但 不 包 括 为 预 备 索 偿 之 费 用 。 并 已 明 白 该 支 付 之 费 用 将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机 构 厘 定 的 收 费 表 之 规 定 : 英 国 皇 家 建 筑 学 会 专 业 收 费 表 及 / 或 皇 家 注 册 勘 察 师 学 会 专 业 收 费 表 及 / 或 工 程 顾 问 组 织 或 其 当 地 有 关 之 同 类 机 构 之 收 费 。 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每 次 事 件 之 赔 偿 额 将 不 可 超 过 HKD 5,000 。


错 误 及 遗 漏 条 款
在 本 保 单 生 效 时 , 若 发 现 有 任 何 故 意 失 实 陈 述 、 错 误 描 述 或 不 披 露 重 要 事 实 , 本 保 单 将 会 无 效 。
然 而 ,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单 不 会 因 以 下 情 况 而 失 效 :
a) 任 何 对 投 保 项 目 名 称 、 估 值 或 任 何 重 要 事 项 陈 述 中 出 现 非 蓄 意 或 无 意 之 错 误 或 遗 漏 , 或
b) 无 论 会 否 构 成 风 险 增 加 , 因 对 非 由 受 保 人 占 用 之 楼 宇 或 其 部 份 进 行 或 将 进 行 任 何 事 项 , 而 违 反 保 单 条 件 或 条 款 。
假 定 受 保 人 获 悉 该 等 错 误 、 遗 漏 或 违 反 事 项 后 , 应 尽 快 切 合 地 通 知 本 公 司 , 并 须 从 风 险 增 加 日 起 应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缴 付 适 当 的 额 外 保 险 费 。

时 间 调 整 条 款
若 因 台 风 、 暴 风 、 暴 风 雨 、 水 灾 或 地 震 造 成 受 保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, 在 附 表 中 所 列 的 每 次 及 每 项 索 偿 的 自 负 金 额 需 在 台 风 、 暴 风 、 暴 风 雨 、 水 灾 或 地 震 结 束 后 72 小 时 起 重 新 适 用 及 再 次 扣 减 。

赔 偿 基 准 条 款
本 公 司 可 选 择 对 损 失 或 损 毁 进 行 维 修 、 更 换 、 修 复 或 以 支 付 现 金 作 赔 偿 。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为 维 修 或 更 换 财 物 ( 存 货 除 外 ) 的 费 用 , 并 且 不 扣 除 自 然 耗 损 及 折 旧 , 惟 因 更 换 或 修 复 该 财 物 至 原 状 所 需 之 费 用 , 不 可 多 于 重 新 购 置 该 财 物 所 需 之 费 用 。
倘 若 两 件 或 以 上 的 物 品 被 列 为 同 一 项 或 同 系 列 项 目 下 受 保 障 , 本 公 司 于 厘 定 每 件 物 品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时 , 应 以 该 项 或 该 系 列 财 物 的 投 保 额 而 平 均 分 配 。
在 财 物 遭 损 失 、 破 坏 或 损 毁 时 , 若 本 节 所 示 投 保 额 低 于 本 保 单 下 所 有 受 保 财 物 的 总 值 , 则 受 保 人 须 按 投 保 不 足 的 比 例 , 予 以 承 担 部 份 损 失 或 毁 坏 。

投 保 额 自 动 回 复
就 本 节 可 收 复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, 保 障 额 将 会 在 提 出 索 偿 日 起 自 动 回 复 。 本 公 司 保 留 按 比 例 收 取 从 损 失 造 成 之 日 起 至 保 单 届 满 期 间 的 额 外 保 费 之 权 利 。

不 受 保 范 围
A) 本 节 的 不 受 保 范 围 包 括 :
1) 附 表 内 规 定 每 宗 及 每 次 索 偿 的 自 负 金 额
2) 金 钱 、 证 券 或 其 他 可 转 让 文 件 、 旅 行 票 据 , 受 本 保 单 特 定 章 节 特 别 保 障 者 除 外 ,
3) 受 任 何 其 他 保 险 更 加 明 确 保 障 的 财 产 ,
4) 船 艇 、 飞 机 、 汽 车 或 其 他 领 有 牌 照 可 于 道 路 上 使 用 的 机 械 或 电 力 驱 动 车 辆 或 辅 助 设 备 ,
5) 楼 宇 结 构 中 任 何 一 部 份 , 除 非 于 本 保 单 之 延 伸 条 款 中 受 保 ,
6) 爆 炸 品 、 动 物 或 牲 畜 、 植 物 、 露 天 财 物 ,
7) 因 建 筑 施 工 、 架 设 、 安 装 或 由 测 试 、 蓄 意 超 载 或 实 验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异 常 状 况 所 引 致 的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,
8) 正 在 操 作 的 财 物 和 直 接 源 于 任 何 制 造 、 维 修 、 更 改 或 使 用 之 过 程 中 引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,
9) 正 常 保 养 及 维 修 费 用 ,
10) 陶 瓷 、 瓷 器 或 其 他 易 碎 物 品 的 破 损 ( 洁 具 、 固 定 的 玻 璃 或 镜 子 除 外 ) , 除 非 因 火 灾 或 爆 窃 所 致 ,
11) 因 爆 炸 、 破 裂 、 倒 塌 、 爆 破 、 爆 裂 、 着 火 或 膨 胀 造 成 任 何 锅 炉 、 省 油 器 、 涡 轮 或 其 他 压 力 容 器 ( 包 括 管 道 、 阀 门 及 该 等 设 备 所 附 的 其 他 仪 器 )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, 惟 此 不 受 保 范 围 仅 限 于 前 述 物 品 中 直 接 受 影 响 者 , 并 不 延 伸 至 其 他 财 物 因 爆 炸 、 破 裂 或 爆 破 引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,
12) 任 何 性 质 的 灾 后 损 失 ,
13) 因 不 可 解 释 的 失 踪 、 存 货 短 缺 、 错 误 归 档 或 错 误 放 置 、 会 计 或 文 书 错 误 或 遗 漏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短 缺 , 或 不 可 识 别 为 本 节 保 障 的 特 定 事 件 的 任 何 索 偿 ,
14) 因 错 误 程 式 、 穿 孔 、 标 签 或 插 入 , 疏 忽 删 除 资 料 或 丢 弃 存 有 数 据 的 媒 体 及 由 磁 场 引 致 的 资 料 损 失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、 损 毁 或 费 用 ,
15) 矫 正 有 缺 陷 的 设 计 、 材 料 或 手 工 艺 的 费 用 , 但 此 不 受 保 范 围 不 适 用 于 受 本 保 单 保 障 下 的 其 他 财 物 、 因 该 等 有 缺 陷 的 设 计 、 材 料 或 手 工 艺 而 造 成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。
B) 本 节 不 保 障 由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或 源 自 以 下 原 因 而 造 成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:
16) 消 耗 、 磨 损 、 折 旧 、 固 有 瑕 疵 、 潜 在 缺 陷 、 生 锈 、 磨 蚀 、 发 霉 、 霉 菌 、 真 菌 、 潮 湿 或 干 旱 的 腐 烂 、 逐 渐 恶 化 或 慢 慢 变 形 或 扭 曲 、 沾 污 或 污 染 、 昆 虫 、 幼 虫 、 蠹 患 、 害 虫 、 刮 擦 玻 璃 或 任 何 清 洁 、 染 色 、 维 修 、 还 原 或 翻 新 过 程 ,
17) 由 政 府 海 关 或 其 他 官 方 或 主 管 当 局 造 成 之 延 误 、 充 公 、 扣 留 或 毁 坏 ,
18) 受 保 人 的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的 欺 诈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,
19) 机 械 或 电 力 故 障 或 失 常 , 但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火 灾 或 爆 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除 外 ,
20) 温 度 或 湿 度 改 变 , 任 何 空 调 、 冷 却 或 供 暖 系 统 之 故 障 、 不 适 当 操 作 或 温 度 变 异 ,
21) 水 、 气 体 、 电 力 或 燃 料 供 应 故 障 , 或 水 、 气 体 、 电 力 或 燃 料 供 应 者 的 蓄 意 行 为 ,
22) 办 公 室 仪 器 及 设 备 的 不 当 使 用 或 不 依 照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书 或 规 格 使 用 ,
23) 设 计 失 误 , 设 计 、 计 划 、 规 格 中 的 错 误 、 缺 陷 或 遗 漏 ,
24) 收 缩 、 蒸 发 、 重 量 减 少 , 味 道 、 颜 色 、 质 感 或 光 洁 度 的 改 变 , 受 光 作 用 影 响 或 曝 露 于 天 气 之 影 响 ,
25) 因 全 部 或 部 份 工 程 停 止 运 作 , 或 因 此 而 引 致 任 何 过 程 或 操 作 的 延 缓 、 中 断 或 停 止 ,
26) 受 保 财 物 自 身 的 发 酵 作 用 、 自 然 发 热 或 自 燃 , 或 其 经 历 任 何 加 热 或 焙 烘 过 程 。


第 二 节   业 务 中 断

保 障 范 围
若 业 务 因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保 单 第 一 节 的 保 障 事 项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而 中 断 , 本 公 司 将 向 受 保 人 作 出 赔 偿 , 最 高 达 附 表 中 对 该 等 中 断 而 需 支 付 的 额 外 经 营 费 用 所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。

定 义
1) 额 外 经 营 费 用
在 赔 偿 期 内 , 受 保 人 为 维 持 不 超 过 在 紧 接 业 务 中 断 前 1 2 个 月 中 相 应 期 间 的 营 业 额 而 引 致 的 必 要 及 合 理 额 外 支 出 。
2) 赔 偿 期
赔 偿 期 自 引 致 业 务 中 断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发 生 之 时 开 始 , 并 不 迟 于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月 数 之 后 结 束 , 而 在 此 期 间 , 因 业 务 中 断 而 需 支 付 的 额 外 经 营 费 用 。

延 伸 条 款
本 节 的 保 障 范 围 延 伸 至 :
1) 专 业 会 计 师 费 用
因 应 本 公 司 要 求 , 对 调 查 及 核 证 本 节 下 的 索 偿 , 所 需 的 任 何 详 情 、 资 料 或 证 据 , 而 需 支 付 的 必 要 及 合 理 的 专 业 会 计 师 费 用 , 每 次 事 件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HKD 50,000 。
2) 通 道 受 阻
因 楼 宇 邻 近 的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, 阻 碍 楼 宇 或 通 道 的 使 用 而 造 成 业 务 中 断 而 产 生 的 额 外 经 营 费 用 , 不 论 受 保 之 楼 宇 或 办 公 室 财 物 是 否 被 损 毁 , 惟 本 公 司 将 不 会 受 理 有 关 每 次 业 务 中 断 后 首 4 8 小 时 内 的 任 何 索 偿 。
3) 公 共 设 施 故 障
因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电 力 、 气 体 或 水 的 发 电 站 或 配 电 站 、 气 体 厂 或 水 厂 等 公 共 设 施 故 障 , 所 引 致 的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继 而 引 致 的 业 务 中 断 而 产 生 本 节 所 保 障 的 损 失 , 惟 本 公 司 将 不 会 受 理 有 关 每 次 故 障 后 首 48 小 时 内 的 任 何 索 偿 。

不 受 保 范 围

一 旦 业 务 清 盘 或 永 久 停 止 经 营 或 由 破 产 管 理 人 或 清 盘 人 接 管 , 此 节 保 障 将 自 动 停 止 。

第 三 节   金 钱 及 袭 击

保 障 范 围
本 公 司 将 就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发 生 的 意 外 金 钱 损 失 向 受 保 人 作 出 赔 偿 , 每 项 赔 偿 的 限 额 如 下 :

赔 偿 限 额
a) 划 线 支 票 、 划 线 现 金 或 邮 政  票 、 划 线 银 行  票 及 信 用 卡 销 售 存根 HKD300,000
b) 除 上 述 ( a)项 以 外 的 其 他 金 钱 :
i) 在 运 送 时 或 在 银 行 夜 间 保 险 柜 中 的 金 钱 HKD50,000
ii)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存 放 于 楼 宇 内 的 金 钱 HKD50,000
iii) 营 业 时 间 后 存 放 于 楼 宇 内 的 金 钱
- 存 放 于 上 锁 的 保 险 柜 或 保 险 库 中 的 金 钱
- 不 存 放 于 上 锁 的 保 险 柜 或 保 险 库 中 的 金 钱

HKD50,000
HKD5,000
iv) 在运 送 往 楼 宇 及 自 楼 宇 运 出 途 中 , 以 及 处 于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获 授 权 雇 员 的 住 所 时 。 HKD2,500

延 伸 条 款
本 节 的 保 障 范 围 延 伸 至 :
1) 人 身 袭 击
倘 受 保 人 或 其 任 何 一 位 合 伙 人 、 董 事 或 雇 员 ( 年 龄 为 1 8 至 6 5 岁 之 间 ) 在 受 保 人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执 行 其 职 务 期 间 , 因 发 生 盗 窃 或 意 图 盗 窃 而 遭 受 外 来 或 可 见 的 暴 力 因 素 所 致 的 身 体 损 伤 , 且 该 损 伤 在 发 生 后 连 续 1 2 个 月 内 独 立 及 直 接 导 致 死 亡 或 完 全 及 永 久 伤 残 而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职 业 或 受 雇 , 本 公 司 将 对 每 位 该 等 人 士 付 予 受 保 人 ( 或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) HKD 100,000 。
本 公 司 在 本 节 下 对 每 次 事 件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HKD200,000 。
2) 保 险 柜 之 损 毁
对 于 与 盗 窃 或 意 图 盗 窃 直 接 有 关 的 保 险 柜 或 保 险 库 损 失 或 损 毁 , 倘 未 能 根 据 本 保 单 其 他 章 节 作 出 索 偿 , 本 公 司 将 对 该 等 损 失 或 损 毁 每 次 最 高 赔 偿 HKD50,000 。

不 受 保 范 围
本 节 的 不 受 保 范 围 为 :
1) 因 受 保 人 或 其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之 诈 骗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损 失
2) 因 错 误 或 遗 漏 而 引 致 的 短 欠 , 或 不 可 归 因 于 特 定 事 件 的 损 失
3) 由 无 人 看 守 的 车 辆 造 成 的 损 失
4) 未 在 意 外 发 生 后 1 4 天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损 失
5) 托 付 予 除 受 保 人 或 其 雇 员 以 外 之 任 何 人 士 的 金 钱 损 失
6) 在 邮 递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金 钱 损 失
7) 保 险 柜 或 保 险 库 被 他 人 使 用 锁 匙 或 密 码 打 开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, 除 非 透 过 对 任 何 人 士 使 用 暴 力 或 暴 力 威 胁 而 达 致
8) 贬 值 而 造 成 的 损 失
9) 在 特 定 保 单 或 多 份 特 定 保 单 中 更 明 确 保 障 的 损 失


第 四 节   公 众 责 任

保 障 范 围
本 公 司 将 根 据 赔 偿 限 额 及 司 法 管 辖 权 限 条 款 的 规 限 , 向 受 保 人 赔 偿 受 保 人 因 下 列 情 况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而 须 作 出 赔 偿 的 所 有 款 项:
a) 除 雇 员 外 任 何 人 士 遭 受 的 意 外 损 伤
b) 意 外 引 致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, 但 不 包 括
i) 属 于 受 保 人 或 由 受 保 人 以 信 托 方 式 持 有 、 由 其 保 管 或 控 制 的 财 物 或
ii)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, 于 业 务 进 行 期 间 并 在 楼 宇 内 发 生 的 意 外 引 致 由 受 保 人 的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以 信 托 方 式 持 有 、 由 其 保 管 或 控 制 的 财 物 损 失 或 损 毁 。

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后 , 本 公 司 亦 将 支 付 有 关 的 法 律 费 用 及 开 支 。

赔 偿 限 额
本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将 不 超 逾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限 额 。 倘 任 何 一 宗 或 一 连 串 索 偿 是 由 同 一 原 因 引 致 或 产 生 , 则 不 论 根 据 本 节 提 出 申 索 者 数 目 多 少 , 本 公 司 在 本 节 下 对 受 保 人 的 责 任 , 包 括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有 关 的 法 律 费 用 及 开 支 , 于 每 次 意 外 及 整 段 保 险 期 间 的 赔 偿 限 额 , 合 共 将 不 会 超 过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限 额 。

定 义

业 务
仅 就 本 节 而 言 , 业 务 亦 包 括 为 受 保 人 的 雇 员 福 利 而 提 供 及 管 理 食 堂 、 社 交 运 动 及 福 利 组 织 及 内 部 急 救 服 务 、 消 防 及 救 护 车 服 务 。

延 伸 条 款
本 节 的 保 障 范 围 延 伸 至 :
1) 海 外 商 务 访 问
赔 偿 范 围 延 伸 至 适 用 于 由 受 保 人 及 其 任 何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因 业 务 而 间 中 需 赴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外 进 行 商 务 访 问 而 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, 惟 保 障 范 围 不 适 用 于 在 海 外 进 行 体 力 劳 动 的 工 作 , 另 受 保 人 及 其 通 常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住 的 任 何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, 须 遵 守 、 履 行 及 服 从 本 保 单 内 的 条 款 、 限 制 及 司 法 管 辖 权 限 条 款 。
2) 食 物 及 饮 品 延 伸 条 款
本 公 司 同 意 将 保 障 延 伸 至 受 保 人 就 直 接 因 食 物 或 饮 品 中 毒 或 食 物 或 饮 品 中 含 有 的 有 毒 物 质 造 成 的 身 体 损 伤 或 疾 病 而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, 惟 该 等 食 物 及 饮 品 乃 免 费 提 供 予 雇 员 或 访 客 的 服 务 , 供 其 在 楼 宇 内 享 用 。
3) 租 客 责 任
不 论 本 保 单 是 否 含 有 任 何 相 反 条 款 , 本 公 司 同 意 在 保 单 的 条 款 、 限 制 及 条 件 规 限 下 将 保 障 范 围 延 伸 至 受 保 人 作 为 租 客 就 租 用 楼 宇 或 家 、 家 具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而 向 业 主 赔 偿 的 法 律 责 任 , 惟 此 延 伸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根 据 租 赁 关 系 或 其 他 协 议 而 承 担 的 责 任 , 而 若 无 该 等 协 议 则 不 会 负 有 的 任 何 责 任 。
4) 独 立 承 包 商 的 责 任
本 保 单 延 伸 至 赔 偿 受 保 人 因 自 己 拥 有 、 占 用 或 管 理 的 楼 宇 因 改 建 及 或 添 置 而 产 生 或 引 致 有 关 的 人 身 损 伤 或 财 物 损 毁 而 在 法 律 上 需 要 负 责 的 所 有 款 项 , 惟 该 等 工 程 的 总 价 值 不 能 超 过 HKD 500,000 。
双 方 进 一 步 同 意 , 本 公 司 概 不 就 可 自 任 何 由 受 保 人 或 其 承 包 商 所 投 保 有 效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或 工 程 全 险 保 单 中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一 节 可 追 讨 的 任 何 索 偿 承 担 责 任 。

不 受 保 范 围

本 节 的 不 受 保 范 围 为 :
1) 以 下 人 身 损 伤 或 疾 病 :
a) 根 据 与 受 保 人 订 立 的 服 务 或 学 徒 合 约 而 受 雇 的 任 何 人 士 , 而 该 等 身 体 损 伤 或 疾 病 需 因 雇 用 关 系 且 在 雇 用 期 间 产 生
b) 根 据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或 任 何 工 人 补 偿 法 例 (Workmen's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) 向 受 保 人 提 出 索 偿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其 受 养 的 人 士
2) 因 某 项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, 而 若 无 该 等 协 议 则 不 会 负 有 的 任 何 责 任
3) 由 土 地 、 建 筑 物 或 任 何 其 他 财 物 的 震 动 、 拆 卸 、 转 差 或 地 面 支 撑 力 受 影 响 而 造 成 的 伤 害 或 损 失 或 损 毁
4) 对受保人或其雇员或代表正在或已经着手做之工作继续进行、重做或修饰而需支付的费用
5) 因以下事项引致或与此有关或由此产生或可归因于该等事项的索偿
a) 由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拥 有 、 占 有 或 使 用 的
i) 任 何 由 机 械 或 电 力 驱 动 车 辆 或 拖 车 , 未 领 有 牌 照 可 于 道 路 上 使 用 , 但 在 限 定 楼 宇 区 域 内 使 用 、 不 受 道 路 交 通 法 例 的 强 制 性 保 险 要 求 规 限 的 车 辆 或 拖 车 除 外
ii) 任 何 飞 机 或 船 艇
b) 起 重 机 、 升 降 机 、 电 梯 、 绞 车 或 其 他 起 重 设 备
c) 锅 炉 、 其 他 压 力 容 器 或 器 具 的 爆 炸
d) 由 受 保 人 出 售 及 提 供 的 任 何 货 品 ( 或 其 容 器 ) , 于 本 节 下 根 据 第 2 ) 条 延 伸 条 款 而 提 供 的 食 品 及 饮 品 除 外
e) 任 何 种 类 的 沾 污 或 污 染
f) 石 棉
6) 由 分 包 商 或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作 为 及 / 或 代 表 该 等 分 包 商 行 事 的 任 何 人 士 造 成 的 损 伤 、 损 失 或 损 毁
7) 受 保 人 或 其 合 伙 人 、 董 事 、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违 反 专 业 职 责 、 服 务 建 议 或 治 疗 及 分 配 任 何 药 品 或 药 物
8) 罚 款 、 罚 则 、 惩 罚 性 或 惩 戒 性 损 毁
9) 由 下 列 情 况 的 存 在 、 操 作 、 处 理 、 制 造 、 采 矿 、 销 售 、 运 输 、 分 发 、 储 存 、 使 用 、 搬 迁 、 校 正 、 治 疗 、 处 置 或 泄 漏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、 引 致 或 有 关 的 任 何 责 任 :
a) 石 棉 或 矽 尘
b) 石 棉 、 石 棉 产 品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的 产 品

第 五 节   雇 员 补 偿
( 请 查 阅 附 表 以 确 定 本 节 是 否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)

保 障 范 围
倘 若 任 何 直 接 受 雇 于 受 保 人 的 雇 员 , 在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, 因 意 外 而 遭 受 身 体 损 伤 或 感 染 疾 病 ,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司 法 权 限 条 款 及 本 保 单 其 他 条 款 , 向 受 保 人 赔 偿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( 包 括 有 关 法 例 下 的 责 任 ) 下 对 申 索 者 支 付 有 关 该 损 伤 或 疾 病 的 补 偿 金 、 费 用 及 开 支 。
倘 受 保 人 在 法 例 下 的 责 任 有 任 何 变 动 , 本 保 单 依 然 有 效 , 但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金 额 将 限 于 等 同 在 受 保 人 的 责 任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有 责 任 支 付 的 金 额 。

赔 偿 限 额
本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将 不 超 逾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限 额 。 倘 任 何 一 宗 或 一 连 串 索 偿 是 由 同 一 事 件 引 致 或 产 生 , 则 不 论 根 据 本 节 提 出 申 索 者 或 受 保 人 的 数 目 多 少 , 本 公 司 在 本 节 下 对 受 保 人 的 责 任 , 包 括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费 用 及 开 支 , 将 不 超 过 附 表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。
「 同 一 事 件 」 一 词 具 有 列 于 本 保 单 所 指 的 法 例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。

定 义
「 法 例 」 指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。


若 干 条 款 无 效 及 追 讨 权 利
倘 法 例 要 求 本 公 司 须 支 付 于 本 保 单 内 本 公 司 本 无 责 任 支 付 的 款 项 , 受 保 人 应 向 本 公 司 偿 还 该 款 项 。


不 受 保 范 围
本 公 司 将 不 会 对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责 任 :
a) 受 保 人 对 其 承 包 商 的 雇 员 的 责 任
b) 受 保 人 因 某 项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, 若 无 该 等 协 议 则 不 会 负 有 的 任 何 责 任
c) 在 受 保 人 与 任 何 一 方 的 协 议 下 , 受 保 人 有 权 向 该 方 追 讨 的 款 项
d) 因 职 责 的 性 质 而 惯 常 或 长 期 在 建 筑 地 盘 进 行 受 保 人 的 业 务 或 从 事 任 何 与 建 筑 相 关 业 务 的 雇 员 , 除 非 该 等 雇 员 仅 负 责 文 书 及 非 体 力 劳 动 的 工 作
e) 任 何 于 法 例 涵 义 不 属 于 「 雇 员 」 的 人 士
f) 由 矽 肺 病 或 噪 音 导 致 的 失 聪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
g) 按 法 例 受 保 人 有 责 任 支 付 的 逾 期 付 款 、 附 加 费 或 罚 款
h) 自 雇 人 士 或 独 资 经 营 者 的 所 有 身 体 损 伤
i) 由 下 列 情 况 的 存 在 、 处 理 、 操 作 、 制 造 、 采 矿 、 销 售 、 运 输 、 分 发 、 储 存 、 使 用 、 搬 迁 、 复 修 、 处 置 、 弃 置 或 泄 漏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、 引 致 或 有 关 的 任 何 责 任 :
1.石 棉 或 矽 尘
2.石 棉 、 石 棉 产 品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的 产 品

恐 怖 主 义 批 注
不 论 本 保 单 内 容 及 其 任 何 批 注 当 中 含 有 任 何 相 反 条 款 , 现 特 同 意 , 本 保 单 不 包 括 及 本 公 司 不 会 支 付 由 恐 怖 主 义 ( 下 文 另 有 指 明 的 恐 怖 主 义 除 外 )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、 引 起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性 质 损 失 、 损 毁 、 费 用 、 支 出 或 索 偿 ( 「 损 失 」 ) , 不 论 该 损 失 是 否 同 时 受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影 响 , 或 以 任 何 次 序 接 续 发 生 。
本 公 司 仅 有 责 任 按 以 下 条 款 及 条 件 支 付 由 恐 怖 主 义 而 导 致 、 引 起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( 不 论 该 损 失 是 否 同 时 受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影 响 , 或 以 任 何 次 序 接 续 发 生 ) :
1) 本 保 单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本 公 司 根 据 2002 年 1 月 11 日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( 「 政 府 」 ) 签 署 的 融 资 协 议 ( 「 融 通 协 议 」 ) , 而 实 际 自 政 府 获 得 的 金 额 。 根 据 该 协 议 , 政 府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获 授 权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承 保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业 务 的 其 他 直 接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融 通 , 使 之 能 够 赔 偿 因 恐 怖 主 义 事 件 的 发 生 而 在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保 单 下 的 损 失 ;
2) 本 公 司 仅 在 自 政 府 取 得 ( i)确 认 本 公 司 应 支 付 索 偿 的 批 准 书 ( i i)融 通 协 议 下 的 款 项 后 才 会 作 出 赔 偿 ;
3) 为 免 生 疑 问 , 倘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并 未 收 到 政 府 按 照 融 通 协 议 支 付 的 款 项 , 本 公 司 概 无 任 何 责 任 支 付 赔 款 , 不 论 是 否 因 政 府 认 为 损 失 并 非 属 于 融 通 协 议 的 范 围 内 或 本 公 司 违 反 融 通 协 议 ; 以 及
4) 本 公 司 的 责 任 限 于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下 规 定 的 最 低 赔 偿 。

「 恐 怖 主 义 」 指 由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, 不 论 单 独 行 事 或 代 表 或 与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一 并 行 事 ,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或 其 他 手 段 , 或 以 之 作 为 威 胁 , 以 达 到 政 治 、 宗 教 、 意 识 形 态 的 目 的 , 意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, 及 / 或 令 公 众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感 到 惶 恐 。
倘 若 本 公 司 声 称 本 保 单 不 保 障 任 何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的 损 失 , 反 证 其 属 于 保 障 范 围 的 责 任 则 须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。
倘 若 此 批 注 的 任 何 部 份 被 证 实 为 失 效 或 无 法 履 行 , 其 余 部 份 仍 须 保 持 全 面 生 效 及 有 效 。
批 注 中 的 词 语 或 短 句 应 与 本 保 单 中 的 词 语 或 短 句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。

特 别 条 文
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, 本 公 司 概 不 就 下 列 事 项 负 有 任 何 责 任 , 除 非 本 公 司 同 意 以 独 立 批 注 的 方 式 延 伸 保 障 范 围 , 并 以 受 保 人 已 支 付 议 定 的 额 外 保 费 为 限 :
a)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外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伤
b) 卡 车 或 货 车 司 机 及 送 货 工 人
c) 任 何 长 期 或 经 常 在 受 保 人 的 楼 宇 以 外 工 作 的 雇 员

特 别 条 件
应 收 取 的 首 次 保 费 及 所 有 续 保 保 费 以 每 个 受 保 期 内 受 保 人 的 雇 员 人 数 及 受 保 人 付 予 雇 员 的 总 收 入 厘 定 。 每 个 雇 员 的 姓 名 连 同 其 收 入 须 妥 为 记 录 , 于 受 保 期 内 之 保 单 届 满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, 受 保 人 须 随 时 允 许 本 公 司 查 看 该 等 记 录 ,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雇 员 人 数 及 已 支 付 收 入 的 确 切 账 目 。 倘 雇 员 人 数 及 所 支 付 的 收 入 与 已 支 付 保 费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, 保 费 差 额 须 按 比 例 补 付 予 本 公 司 。
若 据 以 厘 定 保 费 的 已 投 保 或 声 明 的 雇 员 人 数 及 总 收 入 少 于 实 际 数 目 , 则 补 偿 的 数 额 将 按 比 例 减 少 。

一 般 不 受 保 范 围 ( 适 用 于 所 有 章 节 )
I . 本 保 险 不 保 障 以 下 任 何 性 质 的 索 偿 :
1)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谋 反 、 罢 工 、 暴 动 或 戒 严 而 作 出 或 引 致 的 任 何 索 偿
2)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财 物 被 海 关 、 其 他 官 方 或 主 管 当 局 没 收 或 扣 押 而 作 出 或 引 致 的 任 何 索 偿
3)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以 下 情 况 而 产 生 或 引 致 的 索 偿 :
a)核 武 物 料 ;
b)核 子 游 离 幅 射 、 核 子 燃 料 或 其 燃 烧 而 产 生 废 料 所 引 致 之 辐 射 能 的 沾 染
c)由 飞 机 及 其 他 以 音 速 或 超 音 速 飞 行 的 航 空 设 备 所 造 成 的 压 力 波
4) 由 任 何 不 可 解 释 或 神 秘 失 踪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毁
5) 任 何 种 类 或 形 式 的 灾 后 损 失 或 损 毁 , 惟 本 保 单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
6) 与 H I V 病 毒 有 关 的 疾 病 , 包 括 爱 滋 病 及 / 或 其 由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病 毒 变 种 或 变 体
7) 包 括 不 论 任 何 性 质 的 :
i) 损失、毁坏或损毁
ii) 灾后损失、额外支出、特别费用、利润损失
iii) 法律责任
iv) 其他费用、工本、实报开销、奖金或其他开支
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以 下 全 部 或 部 份 情 况 引 致 、 导 致 、 包 括 或 产 生
a) 任 何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回 应 或 处 理 或 未 能 回 应 或 未 能 处 理 任 何 真 实 日 历 日 期 的 方 式
b) 任 何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以 任 何 方 式 回 应 或 处 理
i) 任 何 表 示 日 历 日 期 的 数 据 , 犹 如 该 等 数 据 并 不 表 示 日 历 日 期
ii) 任 何 并 不 表 示 日 历 日 期 的 数 据 , 犹 如 该 等 数 据 表 示 日 历 日 期
不 论 该 等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是 否 为 受 保 人 的 财 物 , 亦 不 论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之 前 或 期 间 或 之 后 运 作 。 但 因 本 保 单 承 保 的 界 定 风 险 而 产 生 有 关 的 损 失 、 毁 坏 或 损 毁 或 灾 后 损 失 、 额 外 支 出 、 利 润 损 失 ( 并 无 注 明 不 保 者 ) 除 外 。

定 义

以 下 特 别 涵 义 适 用 于 本 批 注 :
「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」 指 任 何 电 脑 或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或 媒 介 或 微 型 晶 片 或 集 成 电 路 或 任 何 类 似 装 置 或 任 何 电 脑 软 件 或 电 脑 固 件 。
「 真 实 日 历 日 期 」 指 当 其 时 有 效 的 日 历 日 期 或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的 用 户 意 指 的 任 何 日 历 日 期 , 不 论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如 何 解 释 或 处 理 该 等 日 期 。
「 界 定 风 险 」 指 火 灾 、 闪 电 、 爆 炸 、 飞 机 或 其 他 航 空 装 置 或 其 坠 落 物 、 暴 动 、 民 众 骚 动 、 罢 工 、 因 工 业 行 动 引 致 闭 厂 的 工 人 、 参 与 劳 工 骚 乱 的 人 士 、 恶 意 的 人 士 、 地 震 、 地 下 火 、 风 暴 、 暴 风 雨 、 洪 水 、 任 何 水 箱 、 输 水 装 置 或 水 管 溢 流 、 车 辆 或 自 车 辆 上 坠 落 的 货 物 或 动 物 的 碰 撞 。
以 本 保 单 的 条 款 、 条 件 及 限 制 为 准 。
倘 若 本 公 司 声 明 任 何 索 偿 因 该 等 一 般 不 受 保 范 围 而 不 受 本 保 单 保 障 , 反 证 其 属 于 保 障 范 围 的 责 任 则 须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。

II . 战 争 及 恐 怖 主 义 除 外 责 任 ( 包 括 污 染 及 爆 炸 品 ) 批 注
不 论 本 保 单 内 容 及 其 任 何 批 注 当 中 是 否 含 有 任 何 相 反 条 款 , 现 特 同 意 , 本 保 单 并 不 包 括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导 致 、 引 起 ,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任 何 性 质 损 失 、 损 毁 、 费 用 或 支 出 , 不 论 是 否 同 时 受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影 响 , 或 与 该 项 损 失 以 任 何 次 序 接 续 发 生 :
1) 战 争 、 侵 略 、 外 敌 敌 对 行 动 、 蓄 意 破 坏 或 挑 衅 行 动 ( 无 论 已 宣 战 与 否 ) 、 内 战 、 叛 变 、 革 命 、 起 义 、 民 变 ( 其 规 模 或 程 度 与 暴 乱 相 若 ) 、 军 事 或 篡 权 行 动 ; 或
2)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; 或
3) 因 为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生 物 或 化 学 污 染 、 导 弹 、 炸 弹 、 手 榴 弹 、 爆 炸 品 。
就 本 保 单 而 言 :
(a)恐 怖 主 义 活 动 是 指 由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, 不 论 单 独 行 事 或 代 表 或 与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一 并 行 事 , 所 采 取 的 一 项 行 动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, 或 以 之 作 为 威 胁 , 以 达 到 政 治 、 宗 教 、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, 包 括 意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, 以 及 令 公 众 人 士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感 到 惶 恐 。 (b)「 污 染 」 指 由 于 化 学 及 / 或 生 物 物 质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污 染 、 毒 害 , 或 防 碍 及 / 或 限 制 物 品 的 使 用 。
本 保 单 亦 排 除 为 了 控 制 、 阻 止 、 镇 压 ,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上 述 第 (1)、 (2)及 / 或 (3) 有 关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,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、 引 起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任 何 性 质 损 失 、 损 毁 、 费 用 或 支 出 。
倘 若 本 公 司 声 称 基 于 此 除 外 责 任 而 不 保 障 任 何 损 失 、 损 毁 、 费 用 或 支 出 , 反 证 其 属 于 保 障 范 围 的 责 任 须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。
倘 若 此 批 注 的 任 何 部 份 被 证 实 为 失 效 或 无 法 履 行 , 其 余 部 份 仍 须 保 持 全 面 生 效 及 有 效 。

III. 财 物 损 毁 澄 清 条 款
本 保 单 所 保 障 的 财 物 损 毁 须 指 财 物 本 体 的 实 质 损 毁 。
财 物 本 体 的 实 质 损 毁 并 不 包 括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毁 , 尤 其 是 由 于 原 本 结 构 遭 删 除 、 破 坏 或 变 形 , 以 致 数 据 、 软 件 或 电 脑 程 式 发 生 任 何 不 利 的 改 变 。
因 此 , 下 列 事 项 排 除 于 本 保 单 的 保 障 范 围 之 外 :
a)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, 尤 其 是 由 于 原 本 结 构 遭 删 除 、 破 坏 或 变 形 , 以 致 数 据 、 软 件 或 电 脑 程 式 发 生 任 何 不 利 的 改 变 , 及 由 于 该 等 损 失 或 损 毁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商 业 停 顿 损 失 。 虽 然 有 此 除 外 责 任 , 因 财 物 本 体 受 保 障 的 实 质 损 毁 , 而 直 接 导 致 的 数 据 或 软 件 损 失 或 损 毁 , 将 会 受 到 保 障 。
b) 由 于 数 据 、 软 件 或 电 脑 程 式 的 功 能 、 可 用 性 、 使 用 范 围 或 可 读 取 性 受 损 , 而 导 致 损 失 或 损 毁 , 以 及 因 该 等 损 失 或 损 毁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商 业 停 顿 损 失 。

一 般 条 件 ( 适 用 于 各 章 节 )
1) 确 认
本 保 单 与 附 表 须 被 视 为 一 份 完 整 合 约 一 并 阅 读 。 本 保 单 及 保 单 附 表 内 任 何 部 份 所 注 明 的 任 何 文 字 或 词 句 , 于 其 他 部 份 亦 具 备 相 同 的 意 义 。 在 本 保 单 内 , 任 何 表 达 单 数 的 文 意 亦 泛 指 双 数 , 相 反 亦 然 ; 而 表 达 单 一 性 别 的 文 意 亦 泛 指 另 一 性 别 。
2) 失 实 陈 述 或 欺 诈
受 保 人 在 投 保 书 上 作 出 任 何 失 实 陈 述 , 或 涉 及 任 何 索 偿 的 失 实 或 欺 诈 陈 述 , 将 导 致 本 公 司 免 除 本 保 单 的 赔 偿 责 任 及 保 障 。
3) 合 理 预 防 措 施
受 保 人 须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的 行 动 , 保 护 楼 宇 及 财 物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, 并 且 采 用 额 外 预 防 措 施 , 避 免 意 外 损 伤 或 损 毁 , 并 须 遵 守 所 有 法 例 。 同 时 , 如 受 保 人 已 接 获 本 公 司 , 或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共 组 织 的 通 知 , 但 未 予 维 修 的 缺 失 ,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损 失 概 不 作 出 赔 偿 。
4) 风 险 变 化
倘 若 业 务 、 楼 宇 或 其 占 用 性 质 、 雇 员 的 职 务 或 任 何 环 境 的 变 化 引 致 本 保 单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或 损 毁 或 法 律 责 任 风 险 有 所 增 加 , 除 非 在 提 出 任 何 索 偿 前 已 获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, 否 则 本 保 险 将 予 终 止 。
5) 司 法 管 辖 权 限 条 款
本 保 单 所 规 定 之 保 险 不 适 用 于 并 非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具 管 辖 权 的 法 庭 在 初 审 中 所 作 出 或 获 得 的 裁 决 , 亦 不 适 用 于 自 前 述 法 庭 获 得 执 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外 作 出 的 裁 决 , 不 论 是 否 透 过 互 惠 协 议 或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的 裁 决 。
6) 取 消
本 保 单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消 :
a) 受 保 人 于 任 何 时 间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取 消 保 单 , 本 公 司 将 按 一 般 短 期 保 险 费 率 作 为 本 保 单 生 效 期 内 的 保 费 或 收 取 一 般 最 低 保 费 ;
b) 本 公 司 以 书 面 向 受 保 人 提 出 七 日 通 知 后 取 消 保 单 , 通 知 书 将 寄 往 受 保 人 最 后 呈 报 的 地 址 , 本 公 司 将 按 比 例 退 还 未 到 期 的 保 费 予 受 保 人 。
7) 索 偿 支 付 条 件
在 按 此 保 单 提 出 任 何 索 偿 时 , 受 保 人 或 其 私 人 代 表 应 :
a)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;
b) 如 涉 及 盗 窃 或 任 何 企 图 爆 窃 案 件 , 立 即 报 警 ;
c) 于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四 天 内 自 费 以 书 面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事 故 及 索 偿 详 情 ;
d) 向 本 公 司 提 呈 任 何 发 出 予 受 保 人 的 传 讯 令 状 或 采 取 之 法 律 程 序 , 并 应 提 供 所 有 必 须 资 料 及 协 助 , 以 便 本 公 司 就 任 何 索 偿 进 行 和 解 、 抗 辩 或 提 出 诉 讼 。
e) 在 未 得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前 , 不 可 就 损 毁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, 且 未 得 本 公 司 同 意 时 , 亦 不 应 就 任 何 索 偿 进 行 磋 判 、 付 款 、 和 解 、 承 认 或 否 认 任 何 索 偿 ;
f)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任 何 合 理 所 需 资 料 。
8) 其 他 保 险
倘 若 本 保 单 受 保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毁 或 法 律 责 任 亦 受 其 他 保 单 ( 等 ) 所 保 障 , 本 公 司 将 毋 须 就 任 何 索 偿 而 负 责 , 惟 超 逾 该 等 其 他 保 单 ( 等 ) 可 赔 偿 额 之 损 失 或 损 毁 或 法 律 责 任 的 索 偿 则 属 例 外 。
9) 向 其 他 人 士 赔 偿
倘 若 受 保 人 去 世 , 本 公 司 于 受 保 人 所 涉 及 的 责 任 方 面 , 向 受 保 人 之 个 人 法 律 代 表 作 出 赔 偿 , 但 该 等 代 表 必 须 一 如 受 保 人 般 , 在 所 有 适 用 情 况 下 遵 守 本 保 单 的 条 款 。
10) 索 偿 处 置
就 有 关 任 何 责 任 的 索 偿 方 面 ,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间 向 受 保 人 支 付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或 任 何 较 低 赔 偿 额 , 以 解 决 索 偿 。 本 公 司 支 付 该 等 赔 偿 后 , 将 不 再 处 理 及 控 制 该 等 索 偿 , 并 将 不 再 根 据 本 保 单 而 对 该 等 索 偿 负 责 , 惟 本 公 司 仍 将 负 责 在 支 付 该 等 赔 偿 前 以 书 面 同 意 有 关 该 等 索 偿 的 费 用 及 开 支 。
11) 偿 权 转 移
本 公 司 根 据 本 保 单 就 任 何 索 偿 作 出 赔 偿 后 , 倘 因 此 而 有 权 向 任 何 第 三 者 追 讨 、 索 偿 或 可 将 偿 权 转 移 , 受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要 求 及 付 出 所 需 费 用 之 情 况 下 , 须 合 作 及 容 许 执 行 一 切 必 须 而 合 理 之 行 动 或 事 情 ( 不 论 该 等 行 动 及 事 情 是 在 本 公 司 给 予 赔 偿 前 或 后 ) , 以 协 助 本 公 司 向 该 等 第 三 者 追 讨 任 何 权 利 及 补 偿 , 或 索 取 补 偿 或 赔 偿 。
12) 未 付 保 费
本 公 司 根 据 本 保 单 支 付 赔 偿 时 , 任 何 未 付 保 费 将 从 该 等 赔 偿 金 额 中 扣 除 。
13) 仲 裁
就 本 保 单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分 歧 须 根 据 仲 裁 条 例 ( 按 不 时 修 订 者 )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。 若 有 关 方 面 未 能 就 仲 裁 人 的 甄 选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则 应 由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的 当 时 主 席 裁 定 。 兹 明 确 规 定 , 就 本 保 单 的 争 议 进 行 任 何 诉 讼 或 起 诉 前 , 必 须 先 取 得 仲 裁 决 定 。 若 本 公 司 否 认 在 本 保 单 下 对 受 保 人 的 任 何 索 偿 的 责 任 , 而 该 等 索 偿 未 能 在 该 否 认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提 呈 根 据 本 保 单 的 条 文 进 行 仲 裁 , 则 该 索 偿将 完 全 被 视 为 已 放 弃 , 并 不 可 在 其 后 追 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