Outpatient Medical Insurance Plan






保 障 范 围
最 高 赔 偿 限 额 (HKD)
计 划 A
计 划 B
第 一 部 份 : 办 公 室 财 物 及 设 备 保 障1
下 述 各 项 保 障 之 赔 偿 限 额 总 和 ,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最 高 为 右 列 之 保 障 额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500,000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1,000,000
办 公 室 家 俱 、 固 定 装 置 、 电 器 、 内 部 装 修 、 电 脑 及 有 关 配 件
每 宗 索 偿 500,000
( 每 项 100,000 )
每 宗 索 偿 1,000,000
( 每 项 100,000)
办 公 室 存 货 及 一 般 商 品 样 本 (不 包 括 贵 重 物 品 , 例 如 手 提 电 话 、 电 子 产 品 、 视 频 、 音 频 及 摄 影 设 备 、 贵 重 金 属 及 宝 石 、 珠 宝 及 手 表 、 皮 草 、 燕 窝 、 人 参 或 类 似 物 品 等 )
每 宗 索 偿 50,000
( 每 项 2,000 )
每 宗 索 偿 100,000
( 每项 2,000 )
办 公 室 因 盗 窃 或 意 图 盗 窃 而 遭 损 毁
每 宗 索 偿 50,000 每 宗 索 偿 100,000
董 事 、 合 伙 人 及 雇 员 的 私 人 财 物 及 贵 重 物 件
每 宗 索 偿 10,000 ( 每 人 5,000)
电 脑 系 统 之 记 录 资 料 软 件 的 成 本 费 用 , 以 及 重 新 输 入 资 料 的 人 力 工 资
每 宗 索 偿 100,000 ( 每 项 10,000)
任 何 文 件 、 地 图 、 契 据 、 影 音 带 、 档 案 、 模 型 等 ( 保 障 范 围 包 括 用 于 抄 写 及 重 新 制 作 每 项 受 损 物 件 之 原 料 、 工 资 及 时 间 等 费 用 )
每 宗 索 偿 25,000 ( 每 项 3,000 )
贵 重 物 品 ( 限 于 业 务 用 途 )
每 宗 索 偿 20,000 ( 每 项 5,000 )
因 清 洁 、 装 修 、 修 理 或 同 类 之 原 因 而 需 暂 时 搬 离 办 公 室 的 财 物 及 设 备
每 宗 索 偿 100,000
清 理 灾 场 垃 圾 的 费 用
每 宗 索 偿 100,000
办 公 室 灭 火 设 备 重 置 费 用
每 宗 索 偿 50,000
修 理 破 损 玻 璃 门 窗 的 费 用
每 宗 索 偿 5,000
建 筑 师 费 、 测 量 师 费 及 工 程 顾 问 费
每 宗 索 偿 5,000
除 上 述 所 列 外 其 他 物 件 之 赔 偿 限 额
每 项 10,000
1 于 第 一 部 份 每 宗 索 偿 之 垫 底 费 为 HKD500 ( 因 水 浸 引 致 损 失 除 外 )

于 第 一 部 份 因 水 浸 引 致 损 失 而 索 偿 之 垫 底 费 :
1) 办 公 室 设 于 地 下 或 地 牢 者 为 HKD3,000 或 损 失 总 额 之 10% (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)
2) 其 他 则 为 HKD3,000
第 二 部 份 : 业 务 中 断 保 障
1 . 办 公 室 因 火 灾 、 台 风 、 盗 窃 或 意 外 导 致 业 务 中 断 , 而 需 负 担 之 额 外 营 运 成 本 以 维 持 正 常 业 务 运 作
2. 其 他 保 障 范 围 更 包 括 因 下 列 事 故 导 致 受 保 办 公 室 的 运 作 成 本 增 加 :
- 因 意 外 引 致 无 法 进 入 办 公 室2
- 因 公 共 设 施 故 障 连 续 超 过 48 小 时 而 影 响 营 运2
2 首 连 续 48 小 时 之 损 失 则 不 纳 入 保 障 范 围
每 个 保 单 年 度500,000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1,000,000
3. 因 办 理 索 偿 所 需 支 付 的 会 计 师 费 用
每 宗 索 偿 50,000
第 三 部 份 金 钱 保 障
1. 意 外 遗 失 划 线 支 票 、 划 线 现 金 或 邮 政 汇 票 、 划 线 银 行 本 票 及 信 用 卡 销 售 存 根
每 宗 索 偿 300,000
2. 除 上 述 第 1 项 以 外 之 金 钱 遗 失 :
- 办 公 时 间 内 存 放 于 办 公 室 之 金 钱 遗 失
- 运 送 途 中 或 存 于 银 行 晚 间 保 险 库 之 金 钱 遗 失
- 办 公 时 间 后 存 于 已 上 锁 的 夹 万 之 金 钱 遗 失
- 办 公 时 间 后 非 存 于 已 上 锁 的 夹 万 之 金 钱 遗 失
- 存 放 于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授 权 雇 员 之 金 钱 于 办 公 室 或 运 送 途 中 遗 失
 
每 宗 索 偿 50,000

每 宗 索 偿 50,000
 
每 宗 索 偿 50,000
 
每 宗 索 偿 5,000
 
每 宗 索 偿 2,500
 
3. 重 新 添 置 被 破 坏 之 夹 万
每 宗 索 偿 50,000
第 四 部 份 : 个 人 意 外 保 障
于 办 公 室 时 间 内 因 被 盗 窃 或 意 图 盗 窃 而 引 致 公 司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死 亡 或 永 久 性 完 全 伤 残 每 宗 索 偿 200,000( 每 人 100,000)
第 五 部 份 : 公 众 责 任 保 障
雇 主 及 雇 员 因 疏 忽 而 导 致 他 人 意 外 受 伤 或 财 物 损 失 所 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, 包 括 :
前 往 海 外 公 干 之 公 司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及 雇 员 的 公 众 责 任 保 障
由 雇 主 提 供 之 饮 食 而 导 致 访 客 或 雇 员 食 物 中 毒 的 法 律 责 任
因 租 用 之 办 公 室 遭 损 毁 而 导 致 的 租 客 责 任
因 办 公 室 进 行 室 内 装 修 或 翻 新 工 程 而 导 致 他 人 身 体 受 伤 或 财 物 损 失 的 公 众 责 任 ( 只 适 用 于 金 额 不 超 过 HKD500,000 的 装 修 工 程 )
每 个 保 单 年 度 5,000,000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10,000,000
附 加 保 障 : 雇 员 赔 偿 保 障 ( 自 由 选 择 )
雇 员 赔 偿 保 障 可 助 雇 主 履 行 于 雇 员 补 偿 条 件 所 规 定 下 而 需 支 付 补 偿 的 法 律 责 任 , 为 雇 员 提 供 完 善 的 劳 工 意 外 保 障 , 保 障 范 围 包 括 :
于 香 港 工 作 之 文 职 及 销 售 雇 员 、 办 公 室 助 理 及 / 或 私 家 车 司 机 ( 不 包 括 搬 运 工 人 、 货 车 司 机 及 其 他 非 文 职 雇 员 )
需 往 外 地 公 干 之 文 职 及 销 售 雇 员
每 宗 事 故 100,000,000


以 下 为 本 计 划 主 要 不 受 保 项 目 之 摘 要 :
(1) 因 下 列 事 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毁
- 磨 损 、 损 耗 、 虫 蛀 、 蚁 蚀 或 日 久 操 作 导 致 的 破 损
- 电 力 或 机 械 故 障
- 瓷 器 或 易 碎 物 品 破 损 ( 因 火 灾 或 盗 窃 所 引 致 者 除 外 )
- 盘 点 存 货 时 发 现 的 货 物 缺 欠
- 有 关 战 争 、 放 射 性 污 染 或 音 波 而 导 致 的 损 毁
- 灾 后 相 应 的 损 失 ( 惟 本 保 单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)

(2) 金 钱 损 失
- 因 受 保 人 、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的 欺 诈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
- 因 车 辆 无 人 看 管 而 造 成 的 损 失
- 邮 递 失 误
- 交 付 雇 员 或 受 保 人 以 外 人 士 而 造 成 的 损 失
- 文 书 或 账 项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

(3) 因 下 列 事 项 引 致 的 责 任
- 产 品 有 缺 陷 或 质 素 差 劣
- 文 字 或 口 头 诽 谤
- 属 补 救 、 专 业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意 见 或 治 疗

(4) 雇 员 赔 偿
- 于 建 筑 地 盘 工 作 之 非 文 职 雇 员
- 货 车 司 机 及 搬 运 工 人
- 受 保 人 对 其 承 包 商 的 雇 员 的 责 任
- 自 雇 人 士 或 独 资 经 营 者 的 所 有 身 体 损 伤

注:
1. 以 上 乃 资 料 摘 要 仅 供 参 考 之 用 , 有 关 详 尽 条 款 、 规 定 及 不 保 事 项 , 概 以 保 单 之 英 文 版 为 准 。
2. 恒 生 「 办 公 室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」 乃 由 恒 生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承 保。 该 承 保 公 司 已 获 香 港 保 险 业 监 理 专 员 授 权 经 营, 并 受 其 监 管。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为 恒 生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之 受 权 保 险 代 理 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