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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小 企「营 商 钱」



计 划 更 具 弹 性 , 切 合 中 小 企 需 要 :
48 小 时 内 批 核(1)
贷 款 额 高 达 HKD1,000,000(2)
预 先 批 核 商 务 卡(3)
毋 须 提 供 抵 押 品 及 财 务 报 表
备 有 「 分 期 还 款 」 及 「 备 用 透 支 」 两 种 贷 款 方 式 :

分 期 还 款 – 营 商 大 计 更 有 预 算(4)
- 每 月 平 息 低 至 0.38%(5) – 请 按 计 算 机 计 算 每 月 还 款 额
- 还 款 期 可 长 达 48 个 月
- 可 于 还 款 期 内 循 环 提 用 已 偿 还 之 本 金(6) , 周 转 更 灵 活

备 用 透 支 – 应 付 短 期 现 金 需 要
- 年 利 率 可 低 至 P(7) + 2%
- 利 息 只 按 实 际 用 款 部 份 计 算(8)
- 信 贷 额 于 每 次 还 款 后 自 动 回 升 , 以 供 循 环 使 用

网 上 申 请 , 可 享 即 时 初 步 批 核 服 务
为 了 让 你 更 快 获 得 营 运 资 金 , 我 们 已 提 升 网 上 贷 款 申 请 功 能 , 提 供 即 时 信 贷 评 估 及 初 步 审 批 结 果 。

经 网 上 成 功 申 请 贷 款 , 可 获 赠 $100 商 务 卡 Cash Dollars(9)
同 时 成 功 申 请 恒 生 商 务 卡 , 可 额 外 获 得 高 达 $450 Cash Dollars (10) 及 豁 免 首 3 年 年 费 。

注 :
(1)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( 「 本 行 」 ) 收 妥 所 需 申 请 文 件 后 , 将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有 关 贷 款 申 请 。 实 际 贷 款 金 额 、 利 率 及 其 他 条 件 以 客 户 所 签 署 之 贷 款 文 件 为 准 。 本 行 对 申 请 保 留 最 终 批 核 权 。
(2) 最 低 贷 款 额 为 HKD25, 000。 每 柱 公 司 查 册 , 本 行 会 收 取 查 册 费 HKD150。
(3) 只 适 用 于 成 功 申 请 并 提 取 恒 生 中 小 企 「营 商 钱」 之 客 户 。 本 行 将 视 乎 信 贷 审 批 结 果 而 保 留 提 供 有 关 优 惠 及 最 终 批 核 信 用 限 额 之 权 利 。 行 亦 可 视 乎 批 核 需 要 向 客 户 索 取 其 他 资 料 并 保 留 最 终 批 核 权 。
(4) 本 行 将 以 加 借 方 式 收 取 手 续 费 , 有 关 手 续 费 将 不 多 于 贷 款 额 之 2% (或 循 环 提 用 贷 款 额 之 1%), 最 低 手 续 费 为 HKD1,000。
(5) 以 HKD100,000 贷 款 额 、 12 个 月 还 款 期 及 1% 贷 款 手 续 费 计 算 , 实 际 年 利 率 为 10.68% 。
(6) 若 已 偿 还 之 期 数 达 总 还 款 期 数 三 分 之 一 或 以 上 , 客 户 可 申 请 循 环 提 用 已 偿 还 之 本 金 。 有 关 申 请 必 须 通 过 银 行 一 般 信 贷 评 估 审 核 程 序 。
(7) P 为 本 行 不 时 公 布 之 港 元 最 优 惠 利 率 。 利 率 将 不 时 浮 动 。 请 按 此 参 阅 趋 时 的 港 元 最 优 惠 利 率 。
(8) 客 户 需 于 账 单 所 列 的 到 期 日 前 缴 交 每 月 最 低 还 款 额 , 即 月 结 单 所 列 结 欠 款 项 之 10% 。 本 行 亦 会 收 取 不 多 于 透 支 额 之 0.3% 或 最 少 HKD300 之 月 费 。
(9) 只 适 用 于 持 有 恒 生 商 务 卡 之 客 户 。 客 户 经 由 网 上 成 功 申 请 贷 款 后 , 只 需 于 贷 款 提 取 后 2 个 月 内 以 恒 生 商 务 卡 签 账 或 现 金 透 支 一 次 , 即 可 获 赠 $100 Cash Dollars。 Cash Dollars 将 于 有 关 消 费 或 现 金 透 支 交 易 过 账 后 8 至 10 星 期 内 存 入 客 户 用 作 首 次 签 账 或 现 金 透 支 的 商 务 卡 账 户 内 。 使 用 Cash Dollars 须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会 员 奬 赏 计 划 之 章 则 及 条 款 约 束 。
(10) 有 关 Cash Dollars 回 赠 之 详 情 , 请 浏 览 恒 生 商 务 卡 网 页
(11) 本 行 保 留 更 改 优 惠 及 其 他 条 款 及 细 则 而 毋 须 事 先 通 知 之 权 利 。 倘 有 任 何 争 议 , 将 以 本 行 之 决 定 为 准 。
(12) 如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之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差 异 ,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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